公 告
下列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或证明),申请时未能提供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现当事人将证书或证明找回并申请撤销原公告,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原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06月05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申请人 | 原公告编号 |
1 | 惠阳府集建字(91)132161500167号 | 黎汗庭 | 惠阳县水口洛圹 | 黎汗庭 | 遗失公告惠城区第2025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