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下列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或证明),申请时未能提供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现当事人将证书或证明找回并申请撤销原公告,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原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06月01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申请人 | 原公告编号 |
1 | 惠府国用(2006)第13020600444号 | 廖晓斌 | 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14号701 | 廖晓斌 | 具结公告 惠城区第2026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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