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或证明),申请时未能提供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现当事人将证书或证明补交我局并申请撤销原公告,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原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证书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申请人 | 原公告编号 |
1 | 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3300042975号 | 王欢欢 | 《房地产权证》 | 惠州大亚湾澳头新澳大道二街9号海日大厦一单元703号房 | 王欢欢 | 大亚湾区第2025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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