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证书或证明),申请时未能提供证书或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刊登公告。现当事人将证书或证明补交我局并申请撤销原公告,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原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4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证书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申请人 | 原公告编号 |
1 |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4046924号 | 黄国镇 | 《不动产权证书》 | 惠州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一街12号 | 黄国镇 | 大亚湾区第2025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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