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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二)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7日
惠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相关政策解读(二)
一、不动产登记的委托申请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监护人如何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三、过户登记申请被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准备继续办理的,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答: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四、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国土证、房产证还有效吗?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前合法颁发的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依然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各类权属证书不需更换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我市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范围
答:1、不动产权利人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分割土地证或已办理分割土地证且房产证和国土证权利人一致的,现权利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要求,不需办理,在今后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时,再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2、不动产权利人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分割土地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已办理分割土地证但房产证和国土证权利人不一致的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办理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九、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
答:已经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了怎么办? 
答: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并提交相关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灭失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十一、《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使用期限有什么含义? 
答:《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载的使用期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十二、什么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三、如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十四、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办理时限?
答: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十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