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10月13日
序号 | 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 权利人 | 证书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作废依据 |
1 | 惠湾国用(2015)第13210403125号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15号惠丰汽配五金城第7栋103号商场 | 依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3执79号之二十五《执行裁定书》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 | 惠湾国用(2015)第13210403126号 | 惠州大亚湾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15号惠丰汽配五金城第7栋203号房 | 依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3执79号之二十五《执行裁定书》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