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并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现予以公告。
公告单位: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05月20日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声明人
备注
1
C1449581
朱镇戎
惠州市小金口镇青塘大树岭村A栋705室
2
惠府国用(2005)第13021001073号
惠州市小金口镇青塘大树岭村A栋705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