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市自然资〔2020〕46号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自然(国土)资源(分)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工业物业资产,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惠州市自然资源局联合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订了《惠州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印发
惠州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
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工业物业资产,提高土地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则
(一)关于分割或分割转让物业的规定: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分割受让方的规定: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受让方须属制造业企业。
(三)关于分割单元的规定: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工业物业产权最小的分割单位为层,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应标注共有方式;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
(四)关于分割比例的规定: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 随工业物业产权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材料规定的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厂房、仓库等物业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分割转让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附记项应标注起止时限。
(五)关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规定:容积率在1.6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可以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按幢、层进行分割或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受不少于40%的限制,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的再次转移登记不受时限的限制。
(六)关于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的规定: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物业的,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本指引的规定办理分割和分割转让。
(七)关于厂房、仓储用房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等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分割的,可按本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
(八)关于制造业企业判定标准的规定:工业物业产权的权利人是否属制造业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见附件2)对于制造业企业的分类标准进行判别。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于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递交分割或分割转让登记申请资料。
(二)征求分割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步审查后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科(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模板可参考附件1格式或自行制定),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三)征求分割转让审核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初步审查后分转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科(股)及建设用地管理科(股)、同级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征求意见模板可参考附件1格式或自行制定)征求意见,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四)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征求意见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变更登记或分割转让转移登记。
三、申请资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等,其中不动产测绘报告应含以下内容:分割或分割转让说明及相关面积测算表、权籍调查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原建筑设计方案竣工图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图(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六)原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七)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属分割转让的提供);
(八)属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说明材料(属分割转让的提供,说明材料应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明确的制造业上下游产业的企业;双方生产配套的采购合同;其他可说明为产业链合作伙伴的材料);
(九)税费完税证明(属分割转让的提供,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十)地价缴交票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供,具备条件的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意见(内部获取,无需企业提供) ;
(十二)建设用地管理部门核准转让批准书或意见(属分割转让的提供,内部获取);
(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意见(属分割转让的提供,内部获取,无需企业提供)。
四、审核职责
(一)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科(股):厂区建筑区划内的厂房、仓库是否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符合按层、幢分割的条件。
(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设用地管理科(股):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是否符合二级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允许分割转让。不需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审核的可不征求该部门意见。
(三)权籍调查审核单位:权籍调查单位核算的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的比例是否准确;权籍调查单位核算的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是否准确。
(四)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是否不低于40%;是否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五)同级工业与信息化局: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意见时,应当一并提供该事项涉及认定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要求
(一)通过建立楼盘表、改造不动产登记平台及权籍调查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通过不动产登记及权籍调查管理平台测算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抵押的比例,原权利人自留工业或仓储功能物业的比例;通过楼盘表及不动产登记平台做好不予分割、分割转让、抵押物业,五年内不予转让物业等具有限制性要求的不动产单元的管理把控。
(二)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办理时限,尽可能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相关部门的审批及证明结果,让申请人“少跑路”, “免提交”、“少提交” 申请材料, 加快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效率。
六、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惠州市管辖范围县(区)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办理程序、审核职责等事项。
七、试行时间:本指引试行3年.
附件:1、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或分割转让)征求意见表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