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具结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产证,但土地使用权尚未及时转移登记到其名下,现具结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可提供国土证但国土证证载权利人无法到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5月27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惠州市江北34号小区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415室,联系电话:2898567)。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下列国土证作废。
公告单位: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7日
序号 | 土地证号 | 证载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坐落 | 具结人 |
1 | 惠府国用(2003)第13020501184号 | 朱建青 | 惠州市南门路21号4栋301室 | 朱玉丹 |
2 | 惠府国用(2014)第13020520692号 | 宋弘恺 | 惠州市河南岸小石湖(好时广场)1单元2205 | 崔兴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