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并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5月2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惠州市江北34号小区校园东路房产交易大厦311室,联系电话:2898520)。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补发。
公告单位: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声明人 | 备注 |
1 | 惠府国用(2013)第13021320319号 | 刘建军、刘沛 | 惠州市鹅岭南路110号金迪星苑八期7、8号楼1单元10层02号房 | 刘建军、刘沛 | |
2 | 惠府国用(2013)第13020924709号 | 陈利华 | 惠州市演达四路1号德明华府3号楼2单元12层01号 | 陈利华 | |
3 | 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40150号 | 吴秀萍 | 惠州市惠沙堤10号地下层02号 | 吴秀萍 |